(一)担保贷款对象:中小微企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
(二)担保贷款政策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银行贷款利率在同期LPR+100BP以下(银行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个百分点)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通过适当下调担保费率、拓宽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优化中小微融资担保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
(三)担保贷款期限: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疫情期间支持政策: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2、对确认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偿还,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3、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截止期限由原来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4、各级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的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该担保机构政策性(政策性在保余额)。
(五)贷款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申请书》并准备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担保机构向合作承贷银行出具担保函,经银行贷前审批通过后,落实反担保措施,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收取担保费用。
(六)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7号)、《关于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通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特急明电2020-212)、《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特急明电2020-311、新机20748号)
巴州财政局
2020年